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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7日 浏览次数:


    一、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市政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阀门、井盖、阀井和消火栓等

二、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

(一)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及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

(二)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任何未授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因城市改造升级等原因,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报相关政府部门和供水公司批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擅自移动、拆除、加装、迁装、改装、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停止供水。

四、用户不得擅自建设供水设施,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五、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检定。对擅自安装未经检定合格水表的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予办理用水手续。

六、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动、改移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阻碍供水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转供公共供水。

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八、市政消防设施实行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市政消防供水。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市政消防设施用水的,应当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和供水公司的同意。

违法使用消防用水的,依法予以处罚,违法行为人还应向供水企业补交水费。损坏市政消防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九、二次供水水池(箱)的清洗消毒,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并公示清洗后水质检测结果已移交至供水公司维护管理的居民生活二次供水水池(箱),由供水公司负责清洗消毒。其他用户的二次供水水池(箱)可以委托供水公司进行清洗消毒。

十、户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时,应当及时向供水公司报告。供水公司接报后,将立即停止向用户供水,并及时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水质受污染的居民生活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公司立即清洗消毒其他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管理单位、产权人或者受委托单位及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的水质经检测合格,方能恢复供水。

十一、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阅井和水表;

(三)打柱、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活动。

十二、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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